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,引导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,加快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,国务院国资委近日修订印发了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》(国资委令第40号,以下简称《考核办法》),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:
一是突出高质量发展考核。多角度构建年度与任期相结合的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,涵盖效益效率、科技创新、结构调整、国际化经营、保障任务、风险管控、节能环保等方面指标,特别是在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原则下,突出科技创新考核引导,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,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。国资委结合企业不同考核要求,按照“少而精”原则选取指标,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。
二是突出分类考核和差异化考核。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,结合企业实际,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,突出不同考核重点,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权重,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,实施分类考核。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,根据企业功能定位、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,考核指标、考核方式可以“一企一策”确定。
三是突出世界一流对标考核。强化国际对标行业对标在指标设置、目标设定、考核计分和结果评级的应用。明确对具备条件的企业,运用国际对标行业对标,确定短板指标纳入考核。规定A级企业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得分,结合企业国际对标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,数量从严控制。
四是突出正向激励考核。强化“业绩升、薪酬升,业绩降、薪酬降”,适当提高A级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挂钩系数。对经营业绩优秀以及在科技创新、国际化经营、节能环保、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,予以任期考核通报表扬。鼓励探索创新,企业因实施重大科技创新、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,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,按照“三个区分开来”原则,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。
为确保《考核办法》顺利实施,国资委将配套出台年度考核、任期考核、经济增加值考核、任期激励实施方案和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加分细则等相关文件。同时,指导各中央企业结合实际,抓紧修订企业内部高质量发展考核制度,完善考核奖惩机制,切实发挥好业绩考核的引导和推动作用。